(2017)鄂02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博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博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77号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8-1-6号。法定代表人黄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良,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系一般授权。被告:湖北博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大道7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因已收回全部货款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银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雅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