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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方方正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方方正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大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997号原告:安徽省方方正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宏,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生,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竟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方方正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方方正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大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许庆波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方方正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大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庆波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