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佟振田与被告王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振田,王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27号原告:佟振田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坡原告佟振田与被告王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振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振田撤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计248.00元,由原告佟振田负担。审判员 张金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