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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四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建工巷东端。法定代表人赵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彩英,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苏四平,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四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