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123号原告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中段玛依拉山庄1号栋407房。法定代表人邹宇。被告康俊,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美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