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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得贵与刘俊香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得贵,刘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冯得贵,男,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廿里铺村农民。被告:刘俊香,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廿里铺村农民。原告冯得贵与被告刘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冯得贵、被告刘俊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得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现金8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12500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1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据,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每年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支付利息40000元,对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刘俊香辩称,我借了80000元属实,我只用了20000元,其余的别人用了,对于借款中的40000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已还清,还有4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4月17日,被告刘俊香向原告冯得贵借现金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期满后,被告刘俊香于2016年2月20日偿还了借款本金4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对下剩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80000元中的4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被告已清偿,下剩4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清偿。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40000元本金及利息76800元(每月800元,共96个月,按双方约定利率自2009年4月17日算至2017年4月16日)及至还清之日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得贵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76800元(自2009年4月17至2017年4月16日止��月利率20‰计算),共计116800元。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冯得贵负担757元,刘俊香负担1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如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维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国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