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段贤华与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贤华,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490号原告:段贤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电信局旁百事达汽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30699L。负责人;张志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段贤华与被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王兴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段贤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段贤华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