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唐伟、舒斌、袁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唐伟,舒斌,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伟,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舒斌,男,生于1980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袁亮,男,生于1978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伟、舒斌、袁亮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7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