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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轩与庞恒、齐芳玲、庞建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轩,庞恒,齐芳玲,庞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张轩,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委托代理人:张革命,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之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恒,男性,汉族,1994年09月21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齐芳玲,女性,汉族,1968年07月20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庞建祥,男性,汉族,1967年03月25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轩与被执行人庞恒、庞建祥、齐芳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71404.112元利息,诉讼费、伤残鉴费等4040元,执行费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赔偿及前期判决赔偿4万多元达成共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总计支付申请人张轩22万元,分三年还清,现案件款已支付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