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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富根、沈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富根,沈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朱富根,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义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富根与被执行人沈义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15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房产已全部拍卖成交并按比例分配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受偿案款人民币197576.9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646383.04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鸿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