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太平与土默特左旗毕克旗镇水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太平,土默特左旗毕克旗镇水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84号原告:任太平,农民。被告:土默特左旗毕克旗镇水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毕克旗镇水磨村。主要负责人:李林刚,该村村长。原告任太平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毕克旗镇水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任太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任太平负担。审 判 长 马 麾审 判 员 万道伟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