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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福明与张德存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福明,张德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福明,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应县大黄巍乡师家坊村人,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存,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大黄巍乡秦庄村人,住应县城内。上诉人胡福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福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福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