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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254薛守来与章银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守来,章银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254号原告薛守来,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章银汉,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薛守来诉被告章银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薛守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守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守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守来负担。审判员  顾宏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