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程世龙与明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世龙,被告明水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世龙,现住黑龙江明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明水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暴福生,职务院长。上诉人程世龙因与上诉人明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明水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