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贾发奎与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周宏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发奎,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周宏考,杨献山,张新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062号原告:贾发奎,男,1930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辉、马艳军(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一。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朱晓东(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考,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杨献山,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新权,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发奎与被告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周宏考、杨献山、张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发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贾发奎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冯 鹏人民陪审员 张志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