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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9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晓雯与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雯,张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9234号原告张晓雯,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告张弘,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晓雯与被告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晓雯诉称,2016年6月28日,原告分两次用支付宝和现金方式分别于本市闸北区、浦东新区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万元。被告当场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8月27日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张晓雯户籍所在地虽位于本市黄浦区南京东路XXX号XXX室,但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且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张弘住所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市黄浦区内,故我院依法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张弘户籍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古美一村XXX号XXX室,应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潘峻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牟嘉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