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义军、刘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义军,刘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43号之一申请人:宋义军,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刘景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宋义军与被执行人刘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义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焕雷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梁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