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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义军、刘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义军,刘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43号之一申请人:宋义军,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刘景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宋义军与被执行人刘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义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焕雷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梁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