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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龙田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田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李洪涛,周口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田英,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谢妃寨,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爱明,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鹤翔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邵爱华。上诉人龙田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涛、周口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成功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逾期未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小美审 判 员  邹 越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慧英任佩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