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巨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巨峰,李晓静,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巨峰,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李晓静,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董鹏,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巨峰等申请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董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鹏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鹏银行的存款615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