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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小学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小学,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小学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该校校长。地址: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办事处某某巷10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路中段某厂家属楼,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小学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腾交承租房屋一间,并交纳拖欠房屋租金47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7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