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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陆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陆伟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495号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蒋璟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伟东,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诉被告陆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