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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秦现新、田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现新,田庆文,田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735号申请人:秦现新,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河北省沙河市人,住址:沙河市区。被申请人:田庆文,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被申请人:田孟文,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申请人秦现新诉被申请人田庆文、田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现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庆文、田孟文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庆文、田孟文名下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