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伊哈达诉阿西迪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哈达,阿西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134号申请人伊哈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阿西迪,男,蒙古族。本院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西迪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080600491***),请暂停支付1年(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