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继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峰,刘继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峰。被执行人刘继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4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继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继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继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继智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继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继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继智财产以本金77570元、利息和滞纳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864元、执行费1422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