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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某1、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李某1,李某2,韩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851号申请人:韩某1,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李某1,女,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李某2,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1父亲。被申请人:韩某2,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1母亲。申请人韩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韩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1、被申请人李某2、被申请人韩某2银行存款192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韩某1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限额192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1、被申请人李某2、被申请人韩某2银行存款1928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84元,由韩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