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胡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胡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024号原告:李桂香,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胡举,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龙湖开发区第九幢1-3店一至二楼。主要负责人:李进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桂香与被告胡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桂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香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桂香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