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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严晓飞、马建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晓飞,马建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严晓飞,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建惠,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严晓飞与马建惠(2016)浙0424执24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2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