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严晓飞、马建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晓飞,马建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严晓飞,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建惠,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严晓飞与马建惠(2016)浙0424执24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2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