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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立军、潘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立军,潘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1069号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梅山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07561396-0,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苒,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立军,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裕安区。被告:潘珊,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花国,1957年10月14日生,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立军、潘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立军、潘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书记员 程 坤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