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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庞家庄路口东15米。法定代表人:王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C座17楼。法定代表人:刘栩君,董事长。上诉人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汉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再坚持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鼎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天津鼎���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武强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