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熙、赖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熙,赖秀霞,徐子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熙,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赖秀霞,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徐子耀,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熙、赖秀霞于2017年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查封了徐子耀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小区××楼××号房及××楼××号杂物间。2017年5月3日,徐子耀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分期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并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5036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有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