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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支广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支广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支广文,男,汉族,1954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韩世杰,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支广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支广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