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文超与于凯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超,于凯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09号原告卢文超,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于凯明,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超诉被告于凯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于凯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或大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于凯明不居住在宁江区,且案件发生地在长春,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凯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