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继万、李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继万,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孟继万,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李杨,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孟继万与李杨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8552.7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8552.77。现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张伯虎审判员 李庆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艾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