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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幸福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周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幸福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周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5884号原告:上海幸福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国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周青,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幸福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周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原告上海幸福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幸福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