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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永明与毛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明,毛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602号申请人赵永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7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毛凌,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申请人赵永明与被执行人毛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凌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龙心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赵永明对此确认并表示本案先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字第30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