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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47号被告人杨波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波,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小学文化,运输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长安镇枣园村二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于同年3月11日被该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储梦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波及其辩护人丁孝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19时20分,被告人杨波驾驶湘XXX**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南环线浮邱山乡遐龄桥村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符某某、孙某某二人当场死亡。经桃江县公安局桃公交认字[201701019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波于2017年1月8日主动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3日,被告人杨波与被害人符某某、孙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波及其辩护人丁孝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波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案发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曾某某、陈某某、谢某、刘某某、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波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波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4月27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杨波一贯表现良好,再犯罪危险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波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波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波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