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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杨芹、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杨芹,周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12号。负责人:陈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芹,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杨,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杨芹、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