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杨芹、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杨芹,周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12号。负责人:陈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芹,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杨,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杨芹、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