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刚与大同市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刚,大同市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医院,住大同市矿区姜家湾街。主要负责人:郁林杰,院长。上诉人赵刚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赵刚经本院催缴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钧审判员 马祖荡审判员 张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