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景春与韩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春,韩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孙景春,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韩立冬,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孙景春与被执行人韩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交纳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