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宜玉与张伟、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玉,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张宜玉,女,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伟,男,住商城县。担保人张俊,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宜玉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张俊于2016年2月15日为被执行人张伟担保3个月内还款10万元,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张伟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张俊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淑均审判员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