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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与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张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965号原告: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住所地:吉州区水沟***号**号,注册号:360802610018167。经营者熊洪亮,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张燕,女,成年,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与被告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州区奇利王照明商行负担。审判员  赖丽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