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余清、陈石勋等与李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清,陈石勋,李美英,刘国奎,陈旺波,李帅,文毅,王亚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7号原告:陈余清,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陈石勋,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陈余清之父)原告:李美英,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陈余清之母)原告:刘国奎,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陈余清之妻)原告:陈旺波,男,200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陈余清之子)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帅,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文毅,男,1990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王亚黑,男,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利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四楼、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清、陈石勋、李美英、刘国奎、陈旺波诉被告文毅、李帅、王亚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余清、陈石勋、李美英、刘国奎、陈旺波撤回对被告文毅的起诉。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