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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志会与侯志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会,侯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侯志会,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侯志兵,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志兵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侯志会借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侯志兵负担。经申请执行人侯志会申请,2017年1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侯志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40元,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借条暂无法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