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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53号原告:曹某,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被告:许某,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曹某与被告天津市爱在六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