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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马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24号本院金融借贷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马文俊,男,回族,1977年6月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富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伟因与马文俊、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苏01民终104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马文俊负担5350元。因马文俊未按照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金融借贷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马文俊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45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