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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正煌、何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正煌,何再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328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平,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喻正煌,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何再平,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被告喻正煌之妻。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正煌、何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春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