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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佩霖与邵海洋、邵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霖,邵海洋,邵海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535号原告:杨佩霖,男,1991年7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邵海洋,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邵海燕,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杨佩霖玲与被告邵海洋、邵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佩霖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佩霖负担。审 判 长  李尚运审 判 员  朱 宏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