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祥勇、苏端江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勇,苏端江,张杰,沈建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祥勇,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家住四川省宜宾县。2005年5月31日因赌博行为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治安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款人民币四十元;2006年2月6日因赌博行为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治安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款人民币七千一百七十元;2015年2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苏端江,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筠连县人,农民,家住四川省筠连县。2007年3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龚思永,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杰,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高县人,农民,家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沈建良,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德清县人,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199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祥勇、苏端江、张杰、沈建良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祥勇、被告人苏端江及辩护人龚思永、被告人张杰、沈建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7日、28日两日内,被告人罗祥勇、苏端江、张杰、沈建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县禹越镇天皇殿村周家湾鱼塘的平房内,组织张某1、钟某、唐某等人聚众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2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8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罗祥勇、沈建良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2月2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5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祥勇、苏端江、张杰、沈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证人徐某、钟某、唐某、张某1、周某、倪某、李某、黄某、翁某、孙某、马某、梁某、张某2、沈某、罗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祥勇、苏端江、张杰、沈建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祥勇、沈建良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端江、张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杰、沈建良宣告缓刑。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苏端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端江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端江结伙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虽分工有所不同,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祥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苏端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沈建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赃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