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幸洪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平、王务春、邝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幸洪,王爱平,王务春,邝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61号申请人何幸洪,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王爱平,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郴州市永兴县。被申请人王务春,男,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邝爱平,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何幸洪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平、王务春、邝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爱平、王务春、邝爱平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何幸洪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幸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何幸洪名下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爱平、王务春、邝爱平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