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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明芳与李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芳,李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342号原告:杨明芳,女,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银,女,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负责人:姜晓香,公司经理。原告杨明芳与被告李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明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90元,由杨明芳承担。审判员 谢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源:百度搜索“”